9月14日,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人员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办法》重申,中小学、幼儿园的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
《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行为“红线”,包括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多条要求。
■据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