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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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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老人自行外出溺亡,医院有责任吗
法院二审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不合理拔高医疗机构注意义务可能损害更多患者利益

  本报8月29日讯    家里老人心脏不舒服住院治疗,医生叮嘱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病人离开医院要请假。老人自己走出医院,被发现溺亡在附近河道。子女认为医院看管不力,把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21万多元。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家属的请求,判赔5万多元。今日,记者从株洲中院获悉,二审改判,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记者 虢灿

  不幸

  住院病人自行走出医院溺亡

  株洲的王娭毑年过七旬,育有五名子女。2020年6月,她因为心脏不舒服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医院制度,对其和家属进行了入院谈话,发放了住院病人告知书、住院患者外出责任书等,叮嘱患者家属,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

  住院两天后,当天早上7点,护士来病房给王娭毑例行测量血压,7:20发药时,却发现老人没在病房。同房病友说:“去吃早饭了。”半个小时后,护士再次查房,王娭毑仍然不在。8:10,护士再次来查看,仍没看到人。此时,王娭毑的家属也称找不到人,开始寻人。监控记录显示,当天7:23,王娭毑出现在医院大门,8:11到了附近沿江风光带,8:20溺水……经刑侦民警进行尸检,排除他杀的可能。

  不幸发生后,王娭毑的子女找到医院,认为医院没有看管好患者,两次查房没看到患者未引起重视,老人带着患者手环出医院大门也没人阻止。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老人死亡造成损失的四成责任,即2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发现王娭毑不在病房至她下河溺水间隔近一小时,如果医院发现异常时能够及时联系家属进行寻找,或许不幸不会发生。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对患者进行基本的看护或协助配合患者家属进行看护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5万多元。

  医院方不服,上诉到株洲中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王娭毑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

  不合理拔高医疗机构注意义务有损公平正义

  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对王娭毑溺水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娭毑住院前,医院对她本人及家属都进行了谈话,告知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但家属没有按院方告知和提醒做好陪护工作,疏忽大意,以致悲剧发生。医院在疫情期间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是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不是对住院人员外出进行管控。王娭毑居住的病房属于普通开放性病房,病人可以自主活动。王娭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完全的人格权,具有判断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死亡的原因系下河溺水身亡,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没有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的立场,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如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断评价院方“再注意一点就能防范”,简单粗暴地认定“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院方未尽安全防范义务”,不仅有损案件公平正义,更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名词

  医疗机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如,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但是患者处于生命垂危、昏迷不醒,且家属或其代理人不在,医师在无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亦得进行必要的抢救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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