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 购车过程中,长沙男子因无法办按揭,便心生一计,拿同学的身份证“借名买车”。这样做,真的靠谱吗?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以案说法,解读借名买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身份证办不了按揭
他“借名买车”
2016年11月9日,长沙市民李志(化名)与九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了一台白色别克君威小轿车,成交价155680元,预付订金5000元。
让李志郁闷的是,自己的身份证办不了按揭,便找到同学张凯(化名),希望借身份证上个户,约定所有费用由李志出。李志找到汽车销售公司,将定金转到张凯名下,并支付了车辆首付款45350元,银联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是:张凯(李志代签)。
之后,李志给车辆购买保险后,将车辆登记在张凯名下,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每月车贷为3338元,分三年,共36期。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车辆便一直由李志在使用。他也如约每月转账给张凯用于车贷还款,从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共计转账90196元。
“车主”将车转让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19年5月,涉案车辆因违章扣分60多分,无法办理年检年审,李志就将车子停到了张凯家里。
剩下5个月的按揭款,张凯自行支付,贷款于2019年11月23日全部还清。由此,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车管所出具《贷款结清证明》,请求注销对该车辆的抵押登记。
2019年12月20日,张凯将涉案车辆的违章处理后,便打算将涉案车辆卖掉,但因行驶证原件在李志那里,便补办了行驶证,然后将车转让给了案外人刘先生。
李志得知车辆被转让后,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卖车人应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均由李志使用,原行驶证由李志持有,车辆的首付款、税费及第一年的保险均由李志支付。同时,李志每月向张凯转账用于支付车贷(除最后5个月的贷款外)。此外,李志曾在微信中表达过借身份证上户一事,且每次转款均提及用于支付车贷,由此可证定李志与张凯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车关系,李志才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
综合车辆的现有价值、张凯支付的车贷数额、处理车辆违章处罚支出的费用等,一审判决由张凯向李志赔偿共计8万元。
张凯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中载明涉案车辆为“借名买车”,并非其在两次庭审中所作的涉案车辆系出租的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凯在两次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诉,影响和拖延民事审判进程,妨碍民事诉讼审理。对张凯进行训诫,并处以5000元罚款。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提醒
“借名买车”有风险
“‘借名买车’需三思而后行,双方都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出借人要审查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最好将‘交强险谁买’、‘发生事故谁买单’、‘权属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写进书面协议。”办案法官提醒,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借名买车”也难规避风险。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协议实际上也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双方只能先行承担自己风险与费用,再依据双方协议向对方当事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