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1日讯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此提醒大家,生财有道,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安装相应设备或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一旦构成犯罪,将追悔莫及。
案例一
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架设“多宝卡”
2020年6月2日至7月6日,被告人袁某东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支付宝账号多次接受网名为“华哥”(另案处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9000元,并与其达成在各地架设“多宝卡”设备的合作意向后,遂与被告人袁某、徐某等人共谋,由被告人袁某东购买设备、电话卡和接受“华哥”的资金等,被告人袁某负责架设设备及换卡,被告人徐某负责驾驶车牌赣×××宝沃车。期间,先后在江西、安徽、长沙等地架设“多宝卡”设备,为“华哥”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袁某、徐某驾驶车牌赣×××宝沃车在长沙市开福区潘家坪路段架设“多宝卡”设备,“华哥”等犯罪团伙人员利用该设备转换的电话号码,多次骗得广东、山东、江苏等地被害人王某某、周某、魏某某共计人民币1863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东、袁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东、袁某、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二
出售自己银行卡供电信诈骗
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邈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开福区月湖支行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邓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银行卡是提供给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该银行卡和手机卡、密码器、支付宝账号等出售给邓某,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4000元。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