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条例》还指出,职业教育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此外,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且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