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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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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芝麻油侵权案落槌,有公司被判赔15万元
“长康”、“辰康”,别再傻傻分不清

    长康公司的芝麻油瓶贴。

    香华公司的芝麻油瓶贴,即被控侵权标识。

    通讯员  供图

  本报4月19日讯  “长康”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辰康”起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商标侵权案件。

  2018年10月,长沙秋季全国糖酒会上,由香华公司生产的辰康香芝麻油引起了长康公司的警觉。“辰康”中“辰”字,与“长康”中“长”的繁体字“長”近似,且图片商标的排列组合都是长命锁外框、中文在上、字母在下的结构,均为红底白字,字体相同。此外,“辰康”文字的右上角还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

  长康公司表示,香华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2019年8月5日,长康公司将香华公司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香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长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020年4月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香华公司辩称,“辰”与“长”读音、字形、字义、字体上均有区别;长康公司的第1987177号商标仅是文字,被控侵权标识是文字、拼音、图案的组合,故与其商标不相同、不近似。长康公司商标是文字“长康”与英文“CHEER COME”的组合,而香华公司的标识是文字“辰康”与拼音“CHEN KANG”的组合。

  为何在“辰康”文字的右上角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香华公司不作解释,只表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此,长康公司则认为“辰康”是在故意模仿自己的商标样式。

  法院审理认为,香华公司不构成对长康公司第1987177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构成对长康公司第12358888号图片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解释,被控侵权标识是文字、字母及图形组成的组合标识,长康公司第1987177号图片注册商标是文字商标,区别部分“辰康”与“长康”在字形上整体视觉具有相似性,但在读音、字义上有显著区别性,故两者不能认定为商标相同或近似。

  被控侵权标识与长康公司权利商标在构图与颜色组合,整体相比构成近似,且隔离状态下比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香华公司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权利证据不足,故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对长康公司第12358888号图片商标的侵权。

  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香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长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5万元。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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