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要闻

第A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1年03月13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口罩进价0.84元卖30元药店被罚16万元

  三年多时间,全省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万多件,1599名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分子受惩处。  

  3月12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湖南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果

  1599名侵犯消费者权益

  犯罪分子受惩处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介绍,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956件。其中刑事案件738件,涉及的主要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民事案件11987件,主要是涉及教育培训、网络、电信、旅游、物流、餐饮等领域的合同与侵权纠纷;行政案件231件,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类型案件。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保持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共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分子1599人,其中216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翔介绍,在群众最关注的“舌尖上的安全”方面,全省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如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非法销售病猪肉案,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判处了高达13万元的罚金。

  此外,充分运用禁止令等从业限制措施,对实施涉食品药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处终生或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药品行业。

  想节省诉讼成本

  这些渠道可选

  怎样让消费者更快更畅通维权,全省法院多举措降低诉讼成本。如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在景点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点,就地调处各种旅游纠纷。同时,对消费侵权严惩,提高违法成本。正确适用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

  通过法院,消费者还可以与其他维权机构及时沟通。法院加强与消保协、司法局、市监管局等单位的联动协调,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在消费者权益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加强与12315等消费者维权平台信息衔接,及时处理维权平台反馈的涉诉事项。

  案例点击

  进价0.84元的口罩卖30元/只

  药店被罚16万

  一次性口罩5元一个, KN95口罩30元一个,医用酒精20元一瓶……2020年1月22日—24日,郴州某大药房卖出了不少防疫物资,有消费者难以接受这样的价格,把这个药房投诉到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药店的活性炭一次性口罩进货价格0.38元/个,销售价格5元/个,购销差价率为1215.8%。更离谱的是KN95口罩,进货价格0.84元/个,销售价格30元/个,差价率为3471.4%。而他们4元/个卖出的一次性口罩进价只有0.1元/个,并且还是假冒的,更恶劣的是,还有一批假冒口罩卖到了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地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药店存在哄抬物价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罚款10万元和6万元,共计16万元,同时没收假冒的口罩。药店对罚单不服,把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大幅提高价格销售口罩、酒精,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销售假冒口罩,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驳回诉讼请求。

  销售假冒口罩超60万元

  获刑七年六个月

  2020年1月,张某购进产品名称和产品注册证明不一致的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106万个。没有查验货品的来源、出货单据、货品质量,也没有将货品录入销售系统,销售金额超过60万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60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依法从重惩处。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意义】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酒精属于重要的防疫物资,该物资的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在疫情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销售假冒口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裁判指引作用,通过依法维持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彰显司法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司法态度。

  麻辣烫汤底

  加入罂粟壳揽客获刑

  龙某、申某共同经营麻辣烫店。2020年5月,龙某在网上购买罂粟壳和罂粟粉用于熬制麻辣烫的底汤,出售给消费者食用,申某对此知情并默许。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罂粟壳一包,合计重644.01克。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申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申某、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意义】  近年来,全省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着力为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国家早已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本案申某、龙某受到法律严惩。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买到假茅台

  获十倍赔偿

  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长沙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案涉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高某遂起诉请求某烟酒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烟酒超市作为销售高档烟酒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假酒应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烟酒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000元。

  【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重大,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食品安全领域制假售假行为的“零容忍”,通过提高违法成本,让生产者、经营者“不敢制假售假、不愿制假售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