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月26日对外公布,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
记者了解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等内容。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时,只能按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