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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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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反垄断组合拳,让大数据不再“杀熟”

    12月17日,一篇名为《我被美团会员割了韭菜》的文章在社交媒体上刷屏,该文作者基于自己点外卖的经历发现,在美团上的同一家店铺,用同一个配送地址,在同样的时间点单,会员比非会员的配送费更高。文章中称,本以为开通外卖会员会省钱,但附近几乎所有外卖商户的配送费都比非会员高1元至5元。(12月23日经济日报)

    9月15日,央视点名在线旅游平台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当日,在微博上发起的一个投票显示,有1.5万人认为自己遇到价格明显差异的情况,占所有投票人员的近八成。去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如今,“大数据杀熟”显然已经成为了流行语。事实上,在国内,从滴滴到美团、携程早年都曾经被曝出过大数据杀熟,国外大数据杀熟的历史更早——早在2000年,亚马逊就玩过差别定价的套路。不少平台通过“千人千面”的展现方式,表示给用户更好的个性化体验,而这种展示方式恰恰能隐蔽性地收割会员的钱包——因为这样一来,用户很难发觉自己被割了韭菜,即便发觉,也难以举证。从平台利益的角度来看,对用户进行“大数据杀熟”屡试不爽的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且风险成本低。

    本质上说,大数据技术并无原罪,由此所衍生的“杀熟”,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商业套路。这一定价“潜规则”,正是依据大数据所形成的用户画像和消费习惯进行精准溢价。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丑闻,就是滥用技术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走上了“技术歧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商家的信赖和消费习惯,采取信息不对称报价,以获得更高的价格差收入,进而忽视了消费体验和公平原则,令老客户承担超出正常范围的价格。大数据“杀熟”的出现,反映出的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落后于电商经营快速发展的现实。从欧美国家的立法实践看,“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行为,会被严令禁止,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虽从去年开始生效执行,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条例,还不能用来规范这种大数据“杀熟”行为。

    正因如此,已经完成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和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指南》才成为了社会各方的期待。《反垄断指南》细化了《反垄断法》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了4条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法律程序上判定“大数据杀熟”是否成立,也会给予双方同样的举证权利。

    商业伦理的塑造,商业秩序的形成,从来都不容易。大数据技术普及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实现与满足美好生活需要,当下更重要的,就是监管打好反垄断组合拳,推动企业自律社会共治,让大数据不再“杀熟”。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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