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9日讯 出了交通事故,不少驾驶员认为事故中无责就是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实际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可能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近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和永州东安县法院就分别审理了两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两车撞公交车,伤者起诉
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
两小车与公交车撞一块,其中一台小车被认定负全部责任,而公交车却被伤者起诉要求赔偿。近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宣判,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2万元。
2019年4月10日早上,朱某开着小车载着王女士在长沙芙蓉路新开铺路段由南往北行驶,由于朱某操作不当,与另外一台小车及公交车相撞,王女士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朱某负全责。
事发后,朱某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核定,王女士各项损失11万多元,保险公司剔除了事故中另外两台车各1.2万元后,赔偿了王女士9万多元。随后,王女士把公交车驾驶员及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公交车保险公司认为,公交车没有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辆处于静止停放状态,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事故中朱某应承担100%的民事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交车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共计12000元。
车停路边被车祸殃及
两车主被起诉到法院
摩托车与小车相撞,停在路边的两台车被波及,一台被人撞上挡风玻璃,一台被摩托车撞上,而事故中,两台车驾驶员都不负责任,车主却被伤者起诉到法院。近日,永州东安法院判决这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伤者医疗费1000元。
2019年9月27日凌晨,蒋某某驾驶小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路段时,跟秦某骑着的摩托车相撞,失控的摩托车撞上路边停着的桂C牌照小车,而摩托车上乘客张某某则摔到另一台停着的湘E号牌小车后挡风玻璃上。
随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事故经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主要责任,秦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在凌晨,桂C、湘E两号牌小车事故发生时是停止状态,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不知该找谁赔偿。两人没想到的是,伤者张某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两车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这两台车的车主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二人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根据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 通讯员 刘新华
法官说法
伤者损伤与无责车存在因果关系
交强险是由国家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交强险区分有责赔偿与无责赔偿。上述案例中,伤者的损伤与无责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原因力,所以涉案车辆即使不负事故责任,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赔偿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