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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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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带虫木材男子获刑10个月

    本报10月22日讯 因利益驱使,男子大量收购带病松木,在未经任何除害处理的情况下加工销售至周边家具店。近日,由娄底双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李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明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双峰县城经营了一家木材加工厂,主营业务是加工板材和方料。自2018年,双峰县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双峰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曾多次到李某明的木材加工厂进行例行检查,并告知其本县松木属于疫木,禁止采伐、收购、加工和销售。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李某明在明知疫木不能收购的情况下,大量收购了李某桥等人送来的松木,未经任何检疫和除害处理,加工成板材和方料后,直接销售至娄底某市场杨某清等人经营的家具店内,杨某清等人再加工成家具成品销售至娄底周边等地。2020年3月,双峰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明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扣押松木及其制品48.67吨。经检测,李某明木材加工厂内的松木及杨某清等人家具店内的松木均存在松材线虫活体(疫木)。经评估,李某明销售疫木这一行为,有造成重大松材线虫防控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风险。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明为了谋取利益,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加工、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江映贵 实习生 龚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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