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日讯 无儿无女老人在车祸中不幸身亡,此前他已经跟前妻离婚,也早立了遗嘱遗产归侄儿,而车祸中二十多万元的赔偿款让他的继子与侄儿对簿公堂。侄儿认为老人早与继子的母亲离婚,继子则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全归侄儿。
今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案情。
老人车祸身亡
继子和侄子对簿公堂
今年3月,岳阳老人丁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老人没有亲生子女,跟前妻也已离婚,车祸肇事方赔偿了27万多元,这笔钱该给谁闹出了一场官司。
老人在30年前跟前妻结婚,前妻带来了一个14岁少年王杰,老人跟前妻把王杰抚养长大。几年前,老人感觉跟前妻感情不和,法院最终允许两人离婚。
此后,老人跟继子一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还入住过老年公寓。但在生病住院期间,侄儿丁强忙前忙后,丁强还把老人接来跟自己一起住了一段时间。老人手写了一份遗嘱,称自己年事已高,没有亲生子女,由侄儿丁强养老送终,死后所有的财产、房产都留给侄儿。
老人过世后,相关单位给的丧葬费用9万元,王杰和丁强商量好一人一半,而车祸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扣除掉丧事费用后,还剩23万多元,这笔钱怎么分两人不能协商一致。
王杰认为,自己虽然不是亲生儿子,但与父亲已经形成20年抚养与赡养关系,属于继父子关系,是唯一近亲属,依法享有赔偿款。而丁强则认为,自己与老人有赡养关系,王杰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享有全部赔偿金。
两人僵持不下,王杰把丁强起诉到岳阳云溪法院。
法院: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王杰母亲与丁某结婚时,王杰未满18岁,两人婚姻关系存续长达20年,丁某对继子有直接抚养的事实,且达到一定年限。丁某年老时王杰尽过赡养义务,且与其生活。王杰与丁某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继父与继子间的权利义务不能随之消失。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只能按补偿原则在近亲属之间适当分割。该笔赔偿金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王杰属死者丁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杰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侄儿丁强对丁某尽了赡养义务。对丁强的辩称意见的合理部分,法院同样予以支持。法院酌定具体分割比例原、被告以7∶3的比例为宜。
据此,法院判决王杰分割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多元,丁强分得7万多元。
■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