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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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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互联网复诊”收费有参照标准

    本报3月12日讯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下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我省积极贯彻落实,要求各市州做好设立“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长处方”医保报销政策、进一步扩大特门药店范围、加快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和电子凭证落地应用、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等五项工作。

    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我省设立“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即经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执行相应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线下普通门诊诊查项目收费标准。有条件的统筹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参照同级别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在疫情期间我省继续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将特殊病种门诊患者单次处方用药量延长至2个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的单次处方用药量延长至3个月。

    对符合并申请开通“特殊病种门诊服务”的协议零售药店,应尽快完成核查评估、协议签订、开通结算等工作流程,切实扩大特门药店范围、优化特门药店布局,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购药。■记者 李琪

    通讯员 曾鹤群 黄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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