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湖南菁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了《投资参股协议》,协议约定由我司以受让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24%股权的方式参股中达公司,并由贵公司向我司支付保证金以确保我司投资资本金的安全。现中达公司已面停止业务,涉及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200多起,因不能履行债务,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中达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我司的投资本金全部亏损完毕。现我司按照《投资参股协议》的约定,已将贵公司支付给我司的保证金全部扣除。特此告知。
长沙高新区麓谷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