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瑞银融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路晓宁:(买受人,身份证号:410105197612163317,以下简称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与衡阳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62220615F,以下简称甲方)签订“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N2013001
531;HN2013001532,该二份“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位于衡南县咸塘镇新街(红泰源小区)A栋1单元202室;A栋113室(门面),住宅建筑面积共593.33m2,1543元/m2,金额915508元;同址购门面建筑面积共49.51m2,1543元/m2,金额76393元。乙方二处应付甲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合计:991901元。由于乙方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今尚未支付甲方购房款,甲方多次通过电话催告,但乙方置之不理。据此,甲方为维护本公司“商品房销售”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二款、(四)项之规定,特依法通知乙方“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依法提出赔偿损失要求的权利,鉴于乙方下落不明,本通知公告送达生效。特此通知!
通知人:衡阳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