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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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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情感任性”误踩法律红线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12月5日消息,近日,乐清市发生“失联男孩”母亲陈某编造虚假的警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造成舆论轰动和社会困扰。目前,陈某已被乐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拘留。(详见本报今日E01、E02版) 

    目前,该案还在侦查取证阶段,陈某是否犯罪还要以最后的法律判决为准。若最后陈某真的被判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其行为也绝对是触犯该罪条的犯罪分子中的异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表述于《刑法修正案(九)》,增补为《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特指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明知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此罪的人,多知道自己的行为有违法嫌疑,而传播的虚假信息则多与自己无关,纯粹是看热闹不嫌多的心态下的产物。

    而这次涉嫌触犯此罪的陈某之所以是异类,起因为她与该罪传统的“罪嫌”完全不同:她很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她完全不是“看热闹不嫌多”的心态,而是陷入到自以为是的“情感演绎”的幻觉之中。

    从法理上看,陈某的出发点是想要用儿子的“虚假失踪”测试丈夫对其母子的真情,出发点没有任何冲撞法律的恶意,和传统的“造谣分子”知法犯法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客观上,她通过微信大搞“悬赏寻人”的行为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方面又是确凿无疑的,这使她的行为在“罪行法定”的层面上又有一定的模糊性。若在判例法国家,这绝对是一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抛开繁琐的法律和法理,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实实在在是“情感任性”的牺牲品(尽管这一切都来源于其自身)。陈某的初衷毫无犯罪恶意,却因为过度的情感任性,误踩了法律红线,若最终因此锒铛入狱,实在是可怜可悲。

    陈某受罚当然是咎由自取,却给了我们一个沉重的教训,那就是如何看待生活中的“情感任性”。情感任性若控制得当,可能是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危害不大,比如陈某若只是让小孩子暂时躲躲(比如放孩子姥姥家)吓吓丈夫并及时收手,那充其量是“恃宠而骄”,没有大害;反过来,敲锣打鼓,在微信上悬赏50万,引发社会焦虑和混乱,就一步跨入违法的泥泞中去了。各类情感傲娇分子,当以此为戒,以免触碰法律红线而不自知。

    陈某本无意报“假案”,最终警察却被陈某的虚假信息牵引,的的确确办了一次“假案”,由此造成公共资源的靡费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行为已经严重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扰乱了社会秩序。若陈某发布虚假悬赏寻人帖之后,能够在警察介入时及时坦白真相,负面后果也会减缓许多,其未能及时终止游戏行为,实在可惜。而靡费公共资源的行为不止来自于陈某这类失控的情感游戏者,更多的是那些恶性更大的恶作剧者(比如直接报假案),他们赤裸裸地冲撞法律红线,更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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