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3日讯 三年多前,张先生看中了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房子在5岁的萌萌名下,他跟萌萌的父母签了购房协议,付了全款。哪知住了几年后,房子可以过户了,萌萌父母却反悔了,称他们帮女儿签协议不算数,张先生把萌萌一家起诉到岳麓区人民法院。
出售“娃娃房产”反悔
2015年5月,张先生与彭某夫妇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彭某夫妇将登记在其女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房屋以34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因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彭某夫妇承诺,在将来协助张先生办理产权过户事宜。
合同签订时,彭某夫妇的女儿年仅5岁。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彭某夫妇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且房屋已交付使用。
谁知,数年后,等到该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时,彭某夫妇却不肯办理过户手续。
张先生认为,彭某夫妇就是因为这几年房屋价格上涨才拒绝过户的。而彭某夫妇称,根据民法总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他们帮女儿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对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他们愿意赔偿。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该案在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经庭审询问,当事人均称涉案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购房协议》的效力。且彭某夫妇出售其女儿名下房屋时的价格明显高于按照拆迁政策所应当享有的补偿价格。同时,根据其女年龄情况,其女对房产的经营与管理应当尚不具备判断和独立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故涉案《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购房协议》签订后,张先生依约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彭某夫妇及其女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许振兴
法官说法
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可代签合同
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群介绍,根据民法总则“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购房合同》签订时,彭某夫妇的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购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本案中彭某夫妇出售其女名下房屋时的价格明显高于买入价格且并非唯一住房,彭某夫妇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有悖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应以认定合同有效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