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讯 记者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 2017年7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182元/月调整为1343元/月,月标准提高161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之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均作相应调整。
同时,湖南省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 0.3%。“一增一减”之间,广大参保人员获得的福利大大增加。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5%。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
实习生 高冰捷 尹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