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何国青同志:
你承租的铂富广场一楼11号店
铺(韩国女装),已欠交一年
房租,我司从2017年3月3日
起先后多次书面及短信电话通
知催交,你都未予配合,现再
次通报公告,请您于登报日3
天之内来我公司办理交租或续
约手续,否则视你为弃租毁约,
我司将采取撤铺清场处理。
宁远县铂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