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分别对你们罚款100000元,没收董希党违法所得6177538.5元、吴建忠违法所得3000518.7元和欧建华违法所得4412527.5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们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们拒绝签收或非本人签收,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你们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