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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 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我队办理的陈光遗、 李寿文等九人因发生交通事 故,构成犯罪,拟对上述九人进 行行政处罚,请当事人在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浏阳市 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提 出,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 姓 名 驾 驶 证 号 陈光遗 430111196609304031 戴国兴360122196905273075 钟 卫430181199110137054 董罗检43018119790218081X 张 丽430181198902279515 刘 炼430381199110243050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人员名单: 李寿文430281197207263619 金爱成362204198301167418 阳 旭43018119830410941X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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