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现有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7月31日扣留交通违法二轮摩托车823台、三轮摩托车16台,电动摩托2台,汽车228台,共计1069台的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特此公告
公告车辆明细请登录长沙公安交警网站查询(网址:www.hnc
sjj.gov.cn)。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