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这一个个闪亮的数字就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据介绍,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变化】
一审裁判文书纳入公开范围
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是由于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各地法院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执行也不平衡。关于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这次主要作了两点修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等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全面覆盖了人民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类型。二是将一审裁判文书全面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各审级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司法解释将公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举措】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
据悉,本次修订在坚持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公开的同时,设置了较为细致的技术处理规则。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在继续坚持“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之外,增加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一不公开的情形。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第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规则,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一是明确规定了“隐名处理”的具体范围,同时司法解释还对隐名处理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要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要删除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具体财产信息,要删除商业秘密、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等。■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