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由省消费者委员会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举行,会议邀请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以及经营方代表、法律人士和消费者等各方代表参加。在此次研讨会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适用于条例引发广泛关注,“专业打假”行为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营利为目的”又该如何界定?
■记者 朱蓉 实习生 柴利娜 葛煦祺
为营利而打假不再被保护?
需先解决如何界定消费目的
[条例]
在国家工商总局于8月5日公布的《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二条中,对受条例保护的“消费者”及“消费行为”给出定义,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同时,“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则“不适用本条例”。
[热议]
本土职业打假人石玉辉认为,“营利”这一定义过于笼统,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是以“获利”的形式存在,也存在“营利”现象,但此类情况不应被排除在消保范围之外。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琳也认为,职业打假人虽然可能存在“营利”目的,但在促进经营者经营规范方面仍有积极作用,保护的不仅是自己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不过,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区分局12315主任李军却提出,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私下胁迫敲诈厂家、经销商等行为,如江西、浙江的制售假烟假酒帮等,“对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应该有所警惕,让这部分索赔人无利可图。”
步步高超市公共事务部部长曾军提出,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考虑作为标准细化,用既定标准来帮助判断会更加客观。
维权之期如何定?
仅以合同生效日可能不合理
[条例]
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到了“维权有效期”。这其中就包括了第8条中提到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第53条提出的“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中介调解”等等。
[热议]
对此,李梦琳认为, 装饰装修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工程质量的考量,包括发现瑕疵和争议等情况,如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过短,而应考虑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外,她还认为,进入调解程序,应经过消费者书面同意,“60天调解期过长,如改为15天或30天可能更加合适,太久了消费者拖不起。”
来自居然之家的商家代表提出,目前,市场上家装行业“临时额外增加项目收费”现象泛滥,在消费者保护条例中如能够对这一情况加以约束,甚至是惩处,将更加有利于推动行业的进一步规范。
预付卡维权难如何破?
建议组建
“商家黑名单”制度
[条例]
为更快回笼流动资金,不少商家乐于推出消费预付卡,但“办了卡,商家不见了”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针对这一现象,征求意见稿第36条、37条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消费者支付预付款15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凭相关单据办理全额退款”等。
[热议]
李军说,在关于预付卡的相关调解中,经常出现“一方不来人参加,根本无法调解”的情况,也就是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省质监局法规处副处长戴琪提出,可以立法的形式来推动企业黑名单制度的进程,“应增加违法、违约经营者的违约、违法成本,参照新加坡等国进行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与会人士均希望,条例覆盖的范围能够拓宽。如,长沙县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童旺芝就提出,不仅是预付卡,买房、买车都存在定金行为,不能只是惩罚消费者的违约行为,销售商没有履行约定的话,也应当惩罚,例如双倍返还定金等。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平仁建议,应将网约车、互联网电视、IP电视等随着互联网时代兴起而产生的新的经营形式与相关传统行业一同纳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