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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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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13万元购小车获赔39万元
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落定 4S店卖旧车构成欺诈

    ■记者 朱蓉 

    通讯员 许英

    5月31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对外发布,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判向消费者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另外赔偿3倍购车款39.57万元。

    “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判决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在我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吴卫表示。

    购新车不足两月发现曾补漆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白色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原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为新车进行车辆护理时,被美容技术人员告知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廖某这才意识到可能买到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廖某随即将情况反映给被告动力快车管理人员,“车曾有修补痕迹”一事获得对方认可。不过,动力快车、天禧公司仅同意更换车辆前保险杠等配件并赔偿10次高级保养费用,不同意廖某的更换新车请求。

    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由于协调未果,廖某在常宁市消委、衡阳市消委建议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据了解,虽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票开具方即视为销售主体。法院认为,被告在发现车辆问题后,不积极诚实协调处理,从而引发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常宁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正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认为天禧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对原告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以3倍购车款增加赔偿损失额度的请求予以支持。

    维权

    新产品有6个月“宽限期”

    在此次的汽车消费维权案中,被告以车辆合格证和原告方签名的《新车交车确认单》为依据,抗辩车辆为新车、合格车辆。而据记者了解,在汽车销售的过程中,这也成为诸多汽车4S店交车的一个必经流程,被视为消费者“对接受了一部没有问题的新车”和权益的切结认定。

    不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车交车确认单》仅是在人力肉眼所观测的限度内进行的一项检测,难免不存在疏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产品的认定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限,即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的6个月内发现新产品瑕疵,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发生争议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对案件的二审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天禧公司行为构成商业欺诈,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退一赔三”。5月31日,记者了解到,该维权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二审判决强制执行。

    呼吁

    消费者应勇于利用新《消法》维权

    到今年5月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两年有余。据吴卫介绍,新消法将过去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

    此外,新消法还为消费者破解“维权成本高”提供了一把利器,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消费者购买的电脑、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商品或装修装饰服务,在6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双方存在争议的,需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的判决,两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汽车销售欺诈行为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对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更能起到鼓舞消费者主动维权的作用。”吴卫表示,新消法实施后,明确了广大经营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消费者在遇到需维权的消费纠纷时,应该勇于拿起新消法这一武器,自觉维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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