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通知
尊敬的奉元元先生:
您与我公司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六号培训楼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期间因您违反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至2015年12月25日,您已拖欠租金合计人民币443520元,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您在登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来我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如若不来,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三十天后我司将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您全部承担。同时,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对您租赁的该门面重新招标,并对门面内资产封存、评估、折价冲抵债务。
特此通知。
湖南裕兴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