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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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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式代持”的罪与罚
本报评论员 赵强

    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主要实际控制人是于学伟与副董事长董社轩。但是根据工商资料,二人股份皆委托他人代持。为什么公司的两位实际出资人都选择找替身?代持股份的形式是否合法?一系列问题摆在公众面前。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持股份是合法的。例如,在一些央企的海外投资中,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就只能用私人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尽管情势所迫,但代持股份还是留下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有待严格监管。而至于“瑞海式代持”,则非“隐患”,实是明显的违纪违法,无论实际持有人如何“隐形”,最后都必须亲领罪责。

    “瑞海式代持”老板之所以隐形,不是为了某种合法的特定不方便,而是从一开始就为了刻意违规违法。于学伟曾是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的高管,而董社轩则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之子。两人结合,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利用双方的“资源”共同牟利。两人的关系资源并非与生俱来,董是利用其父亲的职务影响力,而于则是大肆从原单位挖人挖关系——这两人的行为,前者违反了官员子女经商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后者则涉嫌触犯了相关法规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正是因为明知有违法违规嫌疑,瑞海式的公司才采用了代持的方式,将实际持有人“隐形”。

    “隐形”后的实际持有人,不仅“巧妙”地规避了现有法规的监察,更因为“隐形”的便利,毫无顾忌地在经营活动中时时利用手中掌握的关系,去冲撞、触碰法律的红线与底线。如瑞海公司运营之初就被查出超标违规,但仍然获得各方面的关系支持,在无证的状况下“裸奔”八个月,短短数年时间内就将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倘非胆大妄为成为习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或许不会发生。

    “瑞海式代持”实际上是官商勾结腐败的一种形式。通过代持,官员子女、公务员、国企高管各色人等,将实际持有人的身份隐形,也试图将权力庇护、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隐形。在一般情况下,这或许只涉及经济犯罪,但由“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可以看到,腐败所产生的公共伤害会有多么令人震惊与难以承受。因此,仅仅让隐形老板们现形,承受他们应有的罪与罚还不够,还必须严密法律、严明法纪,清算、明确“瑞海式代持”的罪与罚,才能以绝后患,以防悲剧重现。 ■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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