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3日讯 今天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我省《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老板若恶意拖欠1人工资6000元以上达3个月,或拖欠10人工资累计4万元将受到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获刑7年。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是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如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赔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如果是在一审宣判前,可以从轻处罚。这里所说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湖南高院根据湖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幅度范围内,研究确定以上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曾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