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公开了2015年中考政策意见修订稿,将思想品德课纳入中考考查科目。修订稿规定,深圳各区、各新区教育部门或初中学校负责组织考查思想品德科目,不合格的考生,高中学校可不予录取。(《人民日报》10月24日)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除非一个人因为触犯刑律被剥夺了这种权利。“思想品德课不合格就不能读高中”,无论从定性上还是定量上,这样的前置条件都不具备合法合理性。
思想品德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评价也相对多元。这个项目如何评价?标准是什么?是设置一门思想品德课,进行统一考试,分高者就品德好,分低者就反之?或者是由教师基于自身的掌握进行评价?或者是筹建委员会进行综合测评?
进一步讲,思想品德合格不合格有没有统一的标准?是孩子调皮捣蛋不听管教,是违反校规留有污点,或是思维活跃超越常规,抑或是触犯师威太有个性,还是早恋赌博上网逃学等等问题所在?即便是同一性质,一次和两次之间又如何区分,初犯和累犯之间又如何辨别,主观和客观又如何判定?
退一步讲,即便一个学生属于所谓思想品德不好的“差生”,其也不应成为高中教育的“弃儿”。一则,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就是教化和培养孩子,使他们具有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一个学生思想品德出现了问题,首先应当进行反思的是教育本身,而不是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二则,从基本的权利来说,政策层面都不应为伤害权利开天窗。相比于个别学校的私下行为,若是将“拒录思想不合格者”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无疑是将这种伤害权显性化和正式化,为加大伤害的范围开了一个恶例。政策如此走偏,实则为公共责任的陷落。
为了所谓的教育“高起点”,用静态的标准去处理问题,如此既是对平等教育权利的漠视,更是对自身责任的推卸。
教育是社会和国家最底线的权利保障和人性坚守,若是连教育都如此功利而偏颇,那这些被拒之门外的孩子,又靠什么去接受阳光的照射与雨露的滋润,学校又将他们置于何地,推向何处? ■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