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所于2012年12月14日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2008)开执字第1194恢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称该院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炜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常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开执字第1194恢1-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我所协助注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189号开宇大厦第十四层C座房屋所设立的抵押权,并将该房所设立的第001541号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公告作废。上述抵押登记备案证明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作废,其所设定的抵押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注销,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中山路支行,抵押人及债权人为罗里。特此公告
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