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其中就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仅有3条原则规定。法院在和解过程中起到哪些作用?如何避免“花钱买刑”?和解协议签署后是否可以反悔?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对于和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有关负责人称,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大力鼓励、倡导诚信,只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原则上就不得反悔,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认识分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对于具体如何理解和把握“从宽处罚”,各方存在不同看法。经过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