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张庆国晚上走在人行道上,不料脚下一踏空,掉入一个无盖井内,摔成9级伤残。四处维权无果后,无奈的张庆国将四家单位告上法庭,四家单位却互相踢起了皮球,均表示“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详见本报6月28日A11版、8月14日A04版)。
此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四次开庭审理后,于9月20日宣判:县电力局承担40%责任,其余三单位不承担责任,原告承担60%责任。
■记者 潘显璇 王智芳
实习生 蒋璐 胡美云
事件
走路被井“吞”致9级伤残
去年10月21日晚8点多,张庆国走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脚下一踏空,“扑通”一声掉进了一口没有井盖的管道井,摔成了9级伤残。
出院后的张庆国开始四处维权。“我的家人先找了长沙县自来水公司,又找了电力局,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归他们管。”
在本报法援团律师的帮助下,张庆国将该管道井盖的投资方、施工方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管理方长沙县电力局,以及负有连带责任的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单位赔偿14.6万元。
庭审
五次“愿调解”均遭拒
今年3月2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庆国,你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吗?”
“我愿意。”张庆国回答。
法院开了四次庭,这句“愿意调解”,张庆国也说了四次。即便在9月20日这天宣判前,法官在征询双方意见是否要调解时,张庆国第五次回答“愿意调解”。
遗憾的是,五句“愿意调解”换不来一句回应,四家单位态度坚决地拒绝调解,坚持对簿公堂。
长沙县电力局辩称,井盖不属于电力井盖,电力局不是投资方、施工方、管理方,不存在管理的义务,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上和经济赔偿上的利害关系。
长沙县住建局辩称,井盖不是住建局投资、建设、管理和所有,原告起诉住建局是滥用诉权。
长沙县城管局辩称,出事井不在规定的职能职责范围之内,城管局不是出事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
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井盖不是自来水公司添置和管理,事故应由道路的维护方承责,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四次庭审,四家单位的辩称几乎一模一样,面对张庆国提出的赔偿,四单位一再坚持“本单位不是本案适合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
电力局担责40%,原告担责60%
此案的关键争议,是谁为事故承担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金额。
法院经调查查明,导致张庆国受伤的管道井和井盖已施工完毕,县电力局认可在该事故井内,有6个空的管道孔用于铺设电力电缆,故该管道井与井盖与电力局密切相关。
事故发生后,电力局给这口缺盖井补上了井盖,与道路上并未缺失的四个井盖完全一致,绝非巧合,电力局也没有对井盖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井盖出自电力局。而该井盖上有大写字母“E”,与“电力”的英语单词“Electric power”的第一个字母“E”一致,“E”即代表“电力”。
由此,法院认为该井盖属于电力局无疑。县电力局作为该管道井和井盖的管理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管理职责。
法院宣判,电力局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对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万余元,电力局应赔偿4万余元。同时,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宽敞明亮的人行道上,对于管道井盖是否缺失,应尽适当的注意义务。但张庆国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导致坠井受伤,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三家单位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