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德荣 通讯员 李松儒
本报9月6日讯 4名同龄伙伴相约下塘洗澡解暑,12岁的凯凯(化名)不幸溺水身亡。3名同龄伙伴自行施救未果后,因害怕责罚,竟合伙将凯凯的衣服和鞋子隐藏,并谎称同伴“被拐卖”瞒实情。此后,3个孩子也一直生活在阴影中。
事件:12岁少年离奇“被拐”
8月10日,在邵东陪妻子治病的蔡先生接到衡阳老家打来的求救电话:12岁的儿子凯凯离奇失踪!当天,蔡先生便和妻子乘车急匆匆赶回衡阳。
回家一了解,原来当天下午2点左右,儿子凯凯与村中同伴小峰、伟伟、平平(小孩姓名皆为化名)出门玩耍,直到傍晚吃饭时间仍未归家。焦急的奶奶急忙找到小峰询问,“小峰说,伙伴三人有急事先行离开,凯凯当时还在路边玩,后来可能到同学、亲戚家串门去了。”
所有家人立即四处寻找凯凯,到第二天,仍未找到。蔡先生便再次找小峰询问。“他们说当时正好看到一台陌生车辆从凯凯玩耍的路旁驶过,这辆车比‘老爷车’小一点,比摩托车大一点,说不定是人贩子开车将凯凯拐走了。”
蔡先生当即报警,并联系相关媒体准备刊发寻人启事。
真相:三伙伴“合伙”隐瞒
3天后,在凯凯家人的一再追问下,同行小伙伴吐露,当天四人前去水塘游泳。一家人当即赶往水塘,却看见凯凯的尸体已漂浮在塘面上。
近日,记者和蔡先生一道来到伟伟家。这名13岁少年的所述,重构了事发现场的情景。
当天,4个伙伴相约去村中的水塘游泳。他们原本聚集在浅水一带嬉戏,小峰和凯凯为了捕抓一块漂浮在塘面上的泡沫,不自觉游到了深水区。不谙水性的凯凯脚底一滑,扑腾了几下后,径直沉了下去。身旁的小峰急忙唤来浅水区的伙伴,一番闭气搜救无果后,3人上岸。
随后,3人合伙将凯凯放在岸边的衣裤、鞋子藏到野草丛中,并编造“到伙伴、亲戚家玩”、“被人贩子拐走”等谎言拖延蒙混。
问起为何隐瞒凯凯溺亡的真相,3个少年均表示担心家人的责备,害怕挨打。
阴影:3个孩子亟待走出心理困境
尽管事情已过去近一月,但对于几个当事孩子来说,事情并未结束。
“那事发生后,我几乎每晚都一直做梦,梦到凯凯像往常一样来我家找我玩。可一睁开眼睛,才发现他永远都不可能再来找我玩了。”伟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心中恐惧不已。一边害怕父母发现端倪,一边良心不安。
“12—13岁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其道德准则还没有达到成人的水平,‘避罚’本能促使他们逃避。”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主任蒋湘祁认为,在吸取教训的同时,家长不应过分责骂当事孩子,避免丧友事件给他们心理留下难以消除的阴影。村民应尽可能地为三名孩子营造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勿把所有的责任推向三个未成年人。
“对于居住在乡村的3名孩子来说,要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较难。但他们可以模仿‘哀伤处理’的方法,设计情景:幻想已逝好友就在眼前,说出心中积压的恐惧与愧疚。与好友话别,同时也是与这段阴影经历说再见。”蒋湘祁表示。
孩子安全·连线
误把切割机当玩具
三岁孩童被锯断腿
本报9月6日讯 开学了,冰冰本应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高高兴兴去上幼儿园。但是前几日一次玩耍中,他误把切割机当玩具,永远地失去了一条腿。
9月1日下午,常德市城区长庚路公交公司二分公司附近的钢材和不锈钢店面内,3岁多的冰冰在自己父母亲开的店子里玩耍。和往常一样,他总是在自家的门面内玩完后又去隔壁的店面内串串门。
“由于要照看店面,他平时也是这么玩耍,所以我们就没有特别加以留意。”冰冰父母回忆。冰冰家店面隔壁是一家不锈钢制作公司,店门口摆放着一架从别处借来的切割机。“刚切割完不锈钢管,机器的开关已关,但是插头没有拔。”该店老板解释。
下午5时许,顽皮的冰冰跑到切割机前面玩弄起这个危险的大家伙,周围的大人都在忙,没有人注意到他。就在不经意间,冰冰打开了切割机的开关,短短几秒钟时间,冰冰的一条小腿被飞速转动的切割机卷了进去。
“当我们听到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时,已经来不及了。”当切割机被紧急停掉,冰冰的左小腿已经血肉模糊,快被完全锯断了。
目前,冰冰在湘雅医院进行救治。家人表示,冰冰腿的治疗费至少需要20多万元,被锯断的腿可能能够接上,但不能再像正常人那样行走。
提醒
低龄儿童,照顾时要尤为注意
低龄儿童,尤其是3-5岁的年纪,自己有一定意识但又不能辨认事物的危险性,在独自玩耍时易发生事故。家长应照顾好自己的孩子,让其远离尖锐、易碎等危险物品,不得带孩子去无防护措施的地方玩耍,不得让孩子触碰电线插头、插座、热水瓶、饮水机中的热水等。外出时,不得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必要时,需严厉告知相关危险品的危害性。■记者 聂诗茼
悲剧链接
一人溺水同伴藏衣撒谎
法院判赔偿
2009年8月,长沙县 梨镇陶公庙社区,4名少年下河游泳,其中一人溺亡,3个吓坏了的小伙伴害怕地抱着衣服走了。随后,掩埋了他的衣物,共同编造了谎言…… 对于独子的溺亡,人到中年的杨立吾夫妇疼惜不已,盛怒之下,他把3个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25万余元。
法院细致调查后认为:首先是原告父母监护不当,其次,事发时小杨已是一名中学生,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受邀前往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河中,是小杨溺亡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同伴明知小杨不会游泳而邀其前往,并在事发后没有及时呼救,具有一定过错,3被告各承担2.8873万元赔偿。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之间
并无特定救助义务
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金树表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国家机关等单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而未成年人之间并无法律规定的特定救助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最好是在成年人的引导和监护之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