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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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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盖井“吞”人,市民告数单位索赔14万》后续
夜晚掉进缺盖井,
四个单位踢皮球,伤人心!
市民坠井致残,状告四单位 索赔10个月,没一家单位认错
见习记者 潘显璇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崔月龙

    本报8月13日讯 去年10月,市民张庆国经过长沙县泉塘街道的一处人行道时,掉入一个无盖井内,摔成9级伤残,维权无果的张庆国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详见本报6月28日A11版)。

    8月10日,该案在长沙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四个被告单位拒绝接受原告的调解意愿,均表示“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

    伤者愿调解,四单位拒绝

    本案首次开庭时,张庆国状告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长沙县电力局,要求索赔14.6万元。而法院经现场勘查,认为长沙县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星沙自来水厂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第二次开庭,被告增加为四个单位。 

    “原告张庆国,你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吗?”

    “我愿意。”张庆国略带犹豫地回答。

    但张庆国的这句“愿意”,却无人响应。四个被告单位均拒绝接受调解,坚持对簿公堂,均表示“本单位不是本案适合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由于原告追加的被告为“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星沙自来水厂”,而实际上星沙自来水厂在1998年变更为“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认为身份信息不明确,提出异议,法院作出了再次休庭的决定。

    等了10个月,还在踢皮球

    2011年10月21日晚上掉入无盖井内,摔成9级伤残,张庆国的维权路已经走了近10个月。

    “事发当晚,自来水厂就派人来到现场查看情况,说井盖归电力局管。”张庆国告诉记者,但亲友去电力局讨要说法时,却被告知“不归他们负责”。

    “当时就觉得很气愤,却不知道要去哪里维权。”张庆国说,接受律师的援助,最终以法律的方式维权,也是无奈之举,没有办法的办法。

    说起维权的日子,张庆国深刻地感受到一路艰辛。“打官司特别麻烦,而且事情一直拖着,心里很焦急,轻松不起来。”

    “如果在打官司之前,有部门承认是他们工作的失责,哪怕不能获赔,我心里也好受些。”但是,经历了两次开庭后,张庆国表示一定要将官司打下去。“开了两次庭,几个被告单位一直是推卸责任的态度,我咽不下这口气。”

    ■见习记者 潘显璇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崔月龙

    法庭现场

    大家都喊有理

    受害人最冤枉

    长沙县电力局

    井盖不属于电力井盖。电力局不是投资方、施工方、管理方,不存在管理的义务,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上和经济赔偿上的利害关系。

    长沙县住建局

    井盖不是住建局投资,也不是住建局建设,更不是住建局管理和所有,原告起诉住建局是滥用诉权。

    长沙县城管局

    出事井不在规定的职能职责范围之内,城管局也不是出事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

    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星沙自来水厂

    第一,井盖不是自来水公司添置和管理。第二,在管道井盖建设完成后,井盖应该成了路面的组成部分,事故的发生应当由道路的维护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发地有路灯,事故发生是因为原告疏于注意。自来水公司不是本案适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

    若公共设施存在两大瑕疵,市民受伤可索赔

    无盖的窨井、马路上的大坑、路旁岌岌可危的大树……公共设施如不及时维护和修缮,很可能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隐患。

    市民遭遇公共设施伤害,是怪自己倒霉,还是相关部门应负责任?若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该走什么渠道?

    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王振林律师认为,市民因公共设施受伤,是否该维权索赔有两点判断标准。

    第一,公共设施本身是否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瑕疵。

    第二,当事人有没有受到伤害和损失。只有符合以上两点,当事人才能进行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尽到一个正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市民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首先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请注意保留这些证据

    “因公共设施受伤主动维权是市民的权利,而且可以推动相关部门加强责任,减少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市民因公共设施而受到伤害,大部分情况下,市民只需证明自己如何受伤,至于有没有过错,则是由管理人证明,所以市民维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王振林表示,市民遭遇类似事件,应学会主动维权。

    王振林提醒,事发后当事人可通过多种方式保存好证据,比如现场拍照、摄像、寻找相关目击证人。还可以拨打110或120,留下一个出警记录或出诊记录,以便诉讼时调取记录。住院后,要将医疗发票、相关票据保存好,以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索赔案例

    女子掉热水坑被烫死

    三公司赔120万

    2012年4月1日,27岁的杨女士经过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物华大厦东侧便道时,路面突然塌陷,杨女士坠入充满热水的坑中,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责任三方为大厦的开发商、两家物业公司,最终协议达成赔偿金额120万元。

    掉进公园雨水排放沟

    两部门赔14万

    2010年9月13日傍晚,邛崃市的黄女士在河滨森林公园散步时掉进了雨水排放沟,致八级伤残。黄女士将对该公园及该雨水排放沟负有管理职责的两行政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赔偿黄女士8.7万余元和5.8万余元。

    草丛散步掉入无盖井

    自己担责40%

    2010年7月,刘女士在厦门高集海堤附近步行时,突然掉入一个3米多深的无盖井内,致九级伤残。刘女士将事发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建设局以及工程项目施工方一起告上法庭。因刘女士没有选择人行通道,而走在杂草丛生的非正常路面,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某建设开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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