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娭毑今年65岁了,去年7月的一天,她和老伴带着6岁的孙子出去玩,在公交车上刚找了个座位坐下,谁料一阵猛烈的颠簸后,老人被甩离座位,摔成了十级伤残。坐趟公交竟然给摔了个残疾,任娭毑一怒之下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5月15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经调解公交公司最终赔偿任娭毑4.2万元。该案当天在进行网络直播时引发了许多网友对“公交事故维权”话题的关注,审理该案的法官就网友的疑问一一作了解答。
公交猛一颠致乘客伤残
“车子一下就跳了起来,我坐最后一排的中间位置,没什么可抓靠的,整个人便颠了出去,摔在地上。”15日上午,任娭毑回忆说:去年7月的一天,她和老伴带着6岁的孙子出去玩,上了公交车后,瞧见车内最后一排还有个位置,便上前坐了下来。谁料公交车行驶中车身突然一颠,任娭毑整个人被抛离了座位。
任娭毑的老伴说:“她被抛离座位,后脑勺顶在车子顶部,随后人重重地摔了下来,我赶紧喊司机停车,120随后将她送进了医院。”
前前后后,任娭毑共花了近四万元的治疗费,但还是造成了腰腿部麻木等后遗症,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任娭毑将该线路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56000元。
法庭调解获赔4.2万元
5月1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同步对该案进行了网络直播。刚一开庭,原被告双方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我承认是在我车上摔的,但我是正常驾驶,而且包括医药费在内的3万多元我们已承担了,适度的赔偿我们可接受,但现在赔偿要求过高了。”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决定休庭十五分钟,随后法官分别找到双方调解。最后,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公交公司向任娭毑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2万元。
“在客运合同中,经营者对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任娭毑乘坐公交公司所属的公共运输工具,双方形成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任娭毑安全送达目的地。任娭毑在乘车时受伤,公交公司应对任娭毑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调解完毕后,法官对此案作了这样的解释。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戴罗鑫 通讯员 舒秋膂
法官说法
遇上“公交事故”该如何维权?
周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公交事故”近来频频见诸报端,该案当天在网上同步直播时,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自己坐公交车时也遭遇类似情况,但不知如何维权?对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周赞一一作了解答。
公交上被偷,乘客自己买单
[问题] 公交车上发现钱包被偷,赶紧打电话报警并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拒绝,小偷趁乱溜走,这种情况是否可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回复] 现行的公交车一般采取的是无人售票的形式,车内乘客的相关物品都是自己保管,公交公司不具保管义务,司机不是警察,也没义务制止犯罪(抓小偷),但应承担提醒等义务。乘客如确定小偷是谁,可向法院提出起诉,这时,公交公司有提供相关视频资料的义务。
公交“恶意甩站”应担责
[问题] 一些公交司机在车到站时,尚未确认乘客有没有全部下完、刚上车的乘客有没有扶好站稳,就急忙关门发车,让许多乘客措手不及,造成伤害,这时公交司机该担何责?
[回复] 这种到站不停车或停车时间过短的行为可称为“恶意甩站”,公交车“恶意甩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因公交车甩站而给候车乘客造成损失的(如:乘客还未走入车厢内部,司机将车门关上时将乘客夹伤),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