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艺 与被执行人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 3月6日作出的(1998)宁经初字第 70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执行人肖艺于2012年3月 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 于2012年3月5日依法恢复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 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1999)宁法恢执字第419-1号执 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罗建明所有的 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东郊二组,产权 证号为002980、房屋面积为238、 44平方米的房屋。 2、查封期限为 二年,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 2014年3月14日止。 3、被执行人 罗建明偿还申请执行人肖艺 55000元。 4.迟延缴纳期间利息 按(1998)宁经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 规定计算。 5、案件受理费2220元, 其他诉讼费300元,执行费725元,三 项共计3245元由被执行人罗建明承担。 公告送达(1999)宁法恢执字第419-2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罗建明所有的位于 宁乡县玉潭镇东郊二组,产权证 号为002980、房屋面积为238.44 平方米的房屋。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