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现有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扣留的交通事故摩托车489台的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
特此公告。
公告车辆明细请登录长沙公安交警网站查询(网址:www.hncsjj.gov.cn)。
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1年 11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