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律师刘家辉因为一张特价机票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对此持何种态度?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显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师刘家辉在网站上订购了4月13日、15日从北京到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付款后,她发现自己返程时间不是15日而是16日,于是致电某航空公司客服要求更改机票时间,结果被告知该票不得退改签。无奈之下,刘家辉只得重新购买了一张16日的返程票,并将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该航 空公司只退还给刘家辉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机票款630元并未退还。刘家辉于是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
10月26日,该航空公司总法律顾问周塞军向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周塞军认为,航空公司推出特价机票,并明确提示使用条件,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并未违反法律。
刘家辉对此表示,“退票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一点我能接受。但让这张机票完全作废,这种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签”这一使用条件,也不能使这一条款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
国内航空公司都设置了退票条件
事实上,作出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规定的,并不只是一家。记者近日通过致电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询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发现,国内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的退票、改期和签转都设置了限制条件。
以4折为界线,多数航空公司不允许4折以下机票“退改签”。而4折以上机票,则根据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费或变更费。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费或变更费越高。
曾经多次代理航空纠纷案件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确实有保证客座率的考虑。乘客“退改签”,实际上也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规定打折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是不合理的。
■据新华社
说法
曾定性为“霸王条款”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然而,政府部门有关“霸王条款”的这一认定并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视。记者注意到,自从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7种“霸王条款”后,当地商家已经开始弃用“本店不得自带酒水”、“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条款,而“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条款却至今仍未取消。
连线
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
记者了解到,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对老百姓来说将是一个利好消息。而对于‘刘家辉们’来说,公益诉讼将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