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 《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业员工人数限制等,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实际是在为个体经济“松绑”。长沙市工商局局长陈跃文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权威解读分析新《条例》。
【门槛】个体户人数不设上限
据了解,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一直沿用至今。
陈跃文表示,新《条例》将原规定限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样可以推动更多社会人员开展自主创业,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新《条例》还放宽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原《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新《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将“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此外,原《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明确指出“根据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
【保障】营业执照不设期限
原《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如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陈跃文表示,新《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只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此外,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只要不被吊销,经年度验照后一直有效。
【费用】取消个体户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陈跃文介绍,原《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但新《条例》首先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十分重视维护个体工商户权益,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陈跃文表示,新《条例》是一部偏重服务性的行政法规,表明政府要支持、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也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功能和职责。
■记者 何志华
其它法规
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
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