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9日讯 退休老人通过中介买房,没见过房主和房产证,中介却把1.5万元诚意金交给了房主,老人多次要求退却退不掉,一怒之下,她女儿罗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此案于9月8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详见本报9月27日A18版)27日,罗女士拿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回1.5万元诚意金。
罗女士今年3月17日与长沙合家欢经纪公司签订了《购房委托书》,当天交了1.5万元诚意金给经纪公司,不料一直没见到房主,更没见到过看中房子的房产证。过了合同约定的日期后,罗女士要求对方退回诚意金,却遭拒绝,几经协商无果,罗女士找到本报法援团律师李春光,将合家欢经纪公司告到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委托书》合法有效,罗女士给中介公司1.5万元诚意金,中介公司在没有经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诚意金作为定金交给了房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中间人应按有关订立合同的相应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之,所以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谈成了约定的价格,所以应将诚意金退还给罗女士。
律师提醒
诚意金何时变定金,请看清合同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介绍,法律上没有“诚意金”这一概念,“诚意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在签诚意金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协议条款。看看是否明确规定所交“诚意金”为定金或“诚意金”什么时候转化成定金。
同时,李律师建议市民付“诚意金”时,尽量在合同中签订附加条款,明确诚意金的性质,同时对违约事实的认定、责任承担做出具体约定。■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杨静 王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