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讯 近日,记者从长沙市环保局了解到,长沙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固体垃圾无害化处置运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固体垃圾无害化处置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得不到运行补助资金,建而不用的,须退还补助资金。
考核实行百分制
据了解,运行补助经费已纳入市财政预算,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补助资金审查、监管。核查重点包括区、县(市)配套资金预算编制安排情况;区、县(市)运行经费拨付情况;常态化运行效果。其中,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设备运行、减排效能指标及档案资料等三方面。
“如果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设施建好后弃用的,将追回建设补助资金。”长沙市环保局局长黎建介绍。
乡镇厂每年得市级补助8万元
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考核合格的将按乡镇汇总申报、县(市)验收把关、市级联合核查、财政补助的程序下拨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分别是:市级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补助8万元/年的厂运行经费,对农村固体垃圾无害化处置补助1.2万元/年的村运行经费;县级配套资金不低于1:1。
■记者 胡抒雯 实习生 刘晓 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