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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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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一审获刑13年
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陈政

    本报7月1日讯 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湘潭县委原县委书记朱少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朱少中,华容县人,1965年6月15日出生,中共党员。落马前,他在湘潭官场可谓是平步青云,31岁时就当上了共青团湘潭市委书记,后历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当选湘潭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朱少中为齐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

    朱少中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金5.1万元(折合人民币33.787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201.4875万元。2005年,他还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批示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万多元。

    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省纪委“双规”期间,朱少中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法院认为,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可以自首论,从轻处罚。颇有意味的是,朱少中曾在网上撰文痛斥腐败,大谈反腐心得;父亲过世,更是公然在灵堂张贴“拒收礼金”的字条,并退回或上交礼金。

    ■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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