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公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司法机关已对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等26名责任人员采取措施,目前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静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陈静薇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徐孙庆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