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9日讯 今日,我省召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会议透露,凡在资产清查中有意隐瞒、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见证材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次清查的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省本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党政机关管理和经营的宾馆、酒楼等经营性资产纳入资产清查范围。■记者 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