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已从1月11日起向深圳第二次保障房申请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20名申请人发送《行政处罚预告知书》,对告知内容无异议者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并罚款5000元。
深圳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审查工作历时一年,从初审、复审到终审,3次审查3次公示,无不掀起众多争议:违反计生政策、家住豪宅甚至已住保障房者仍能上榜……可谓咄咄怪事。而从积极的角度去看,暴露出这么多问题正说明公示之必要。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已经有不少心虚者主动撤回了申请,可见在涉及公共资源与公共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与保证。
然而,趋利之心人皆有之,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利益落差,蓄足了人性苟且钻营的巨大动能。仅仅依靠公开的舆论监督与谴责,单凭指望投机者的道德自觉,远远不足以约束那种飞蛾扑火般的逐利冲动。所以,必须加大对弄虚作假者的惩治力度,才能增大舞弊者的风险,减少作弊事件的发生。
深圳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之所以3审之后,仍然问题不断、难以让人放心,主要原因也正是在于弄虚作假者的利益、风险不平衡:利益太大,风险太低。比如在初审阶段,暴露出有不少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也在申请之列,这显然有违对公务员职业的诚信要求,但到目前为止,能主动退出就算过关,并没有进一步的责任追究。即便此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隐瞒了房产、自有用地的20名申请人,其将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并罚款5000元。——既然不够申请资格,除非一夜骤贫,多少年内不再受理也是无所谓的事情;而为买个商品房的优先排号也有人肯花上5000元,何况是购保障房的机会?20名在通过终审的5000多户申请人数中只是个很小的比例,很难说没有笑到最后的蒙混过关者。
相较于其他地区,深圳率先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使对申购保障房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所明确,并成为此次行政处罚的依据,已然算是进步。但就保障房申购舞弊对社会的危害与恶劣影响而言,对骗房者可能获得的利益而言,处罚力度仍不足以惩前毖后。因此,已有舆论建议以诈骗罪惩治保障房申购中的舞弊行为。此议是否可行尚需斟酌,但无论从行为特征、涉及利益数额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上来看,骗购保障房确实不逊于一般诈骗。既然偷逃过路费都可以判无期,那骗购保障房凭什么一个挠痒似的行政处罚就可以轻易放过呢?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