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