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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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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改“搬迁”,功夫更在文字外
刘楚汉

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1日)

从废止“强制拆迁”,再到现在的以“搬迁”取代“拆迁”,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正在向众望所归的方向前进。诚然,公众最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字面的变化,而是条例最终的实施,但是我们也不应该否定字面变化的价值,毕竟,先进的认识、理念是行动正确的前提和基础。

参加座谈会的专家表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然而“征收”程序是什么?如何走过这个程序?这些最为关键的问题如果没有厘清明确,没有了“拆迁”、“强制”字样,也不等于说那样的行为保证不会发生,公众仍要为此担心。

因为,如果“征收”程序是粗暴、野蛮的,那么纵使不再强制“拆迁”,“搬迁”过程一样还会充满强制意味,一样还可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反过来看,如果群众在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愿搬出,那么房子已经归了政府,拆不拆也就已经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了,强调在此时“拆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还有别的用途不拆了”又有何意义呢?

还有,落实到操作过程中,是否“强拆”是一个很好界定的行为,然而是否“强搬”却更难定义。不难想象,运用手腕让住户不能住在房子里比直接推倒房子,要隐蔽的多。如果公众利益没有得到更好维护,“搬迁”倒不如“拆迁”来得爽快了。

从“拆迁”到“搬迁”,是一种理念和意识的主动纠编,然而从意识的端正到行动的自觉,更还有许多现实的困难。要让新条例落到实处,关键还是要让地方政府摆正群众利益和政府利益的关系,真正敬畏公民的法律权利,同时建立起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让地方政府不敢“强拆”、不敢“强搬”。而这,远比从“拆迁”到“搬迁”的字面变化需要更多努力。■刘楚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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