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永涛 陈静 侯小娟
持限额1万的“牡丹信用卡”,通过购物、套取现金等方式透支现金9985元,对银行的多次催讨也不理不睬。近日,持卡人谢富华被常德市中级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将于16日起施行。
两次催收超3月仍不还为“恶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刑法》,“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区分“善恶”的主要界限
孙谦对“如何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问题作了详细阐述。他说:“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 定性 刑责
1万~10万元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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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上套现
可治“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解释》共有八条,除了对“恶意透支”作了明确的规定外,还有以下重点内容:
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另外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未经同意拿他人证件办卡可视为“骗领信用卡”——明确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相关证件和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可视为“冒用”——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拾得他人信用卡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都可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