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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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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限高令”定个“国家标准”还不够
赵强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司法解释,拟明确9类行为为限制高消费范围。(《法制日报》9月18日)

作为执行威慑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限高令”此前在各地已有实施。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释法,一方面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提高了“限高令”的效力,另一方面是给“限高令”制定了“国家标准”,使“限高令”更具权威性、一致性。据了解,“老赖”坐飞机、卧铺,在星级以上宾馆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轿车、不动产,租赁高档场所办公,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人身保险等高消费行为,都在法律禁止之列。可以预见,“老赖”们的日子将不再如以往那么风光。

然而,解决“执行难”不能仅靠“限高令”单兵作战。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曾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一个“被执行人难找”就会让“限高令”变成新的“执行难”。在执行“限高令”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没有社会公众的积极监督举报,没有可核查堵漏的征信体系,“限高令”很容易再次流于形式。比如,富豪严介和在2006年因为债务问题受到限制出境和高消费限令时就公开宣称:“不仅‘高消费限令’对我没有影响,限制出境的决定对我亦无作用。”——不久他出国开会,来去自由。

实际上,“老赖”执行难的问题,折射出了整个信用体制的欠缺。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明晰准确的财产登记制度、及时的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才造成了执行的“四难”困局。与这些系统性的因素比较起来,“老赖”们的高消费是表象,甚至是细枝末节,因此“限高令”的作用也颇有限。只有从全局着眼,进行整体性的信用体制设计与改建,辅之以亡羊补牢的“限高令”手段,最好还能加上“个人破产法”,让“老赖”也有退出机制,才能取得理想效果。

本质上,“限高令”治“老赖”不是目标,重建诚实守信的市场信任机制与道德风尚才是真正鹄的。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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