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大洋来电:我是湖北人。2008年,我应聘到长沙理工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工作,当驾驶员。与长沙理工大学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今年3月23日,我身体不适进了医院,不久就被解聘了,而我这次的住院费无法报销,当我要求长沙理工大学负责这笔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时遭到拒绝。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李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患病,依法应享有至少三个月以上的医疗期,长沙理工大学不能在他医疗期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被解聘后,李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赔偿金,他们予以支持。今年7月,我们作出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长沙理工大学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8元,补缴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非终局裁决:支付李医疗费3598元。
长沙理工大学后勤人事处:当初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由李大洋自行开户购买、凭票按比例向校方报销社会保险费。双方既然约定采取这种方式就应严格履行。双方当初签订合同就规定:李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欺骗校方的,校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李大洋隐瞒肺部疾病的病史,因此,校方有权解除合同。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为员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手段规避其义务。在当初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大洋自行开户,长沙理工大学根据发票按比例报销,该约定因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而无效。长沙理工大学应为李大洋开户、补缴社保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陈月红 实习生 陈月涵 杨品媛